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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非正常户”的解决方案
企帮帮 8140 2018-06-15
最近有企业办税人员询问“为何这个月我公司无法网上申领发票了?”,经查询,办税厅回复:“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在XX省XX市的纳税人XX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需要及时处理,否则将对其名下其他纳税人限量供应发票,并被禁止使用发票网上申领服务。”
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上线的跨区域风险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进行预警,形成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制度。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及“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PS:财务们请牢记申报期限,按时申报哦)
2011年,总局再次发文,对认定非正常户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PS:请各位老板一定保持联系畅通,方便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哦)
同样是11年的02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跨区域风险管制。若本地(指厦门市)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是异地(指厦门市外)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地纳税人将在厦门地区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在发票领用环节进行限制,在增值税发票领用时,实行交(验)旧供新,原则上按次限量供应,每次发放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服务。
第二、在税务登记环节进行限制,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予以临时税务登记,限量供应发票。
企业非正常了,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依规列入异常抵扣范围,那么根据税总发〔2017〕46号文,第二条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各位亲,这份文的意思就是,如果税务机关将非正常户的发票列入异常抵扣范围,下游受票方若未抵扣,暂不允许抵扣;若已抵扣,需进项转出;待核实情况符合抵扣规定,方可继续抵扣。)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1)向办税服务厅递交资料,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办结所有未结事项后,予以解除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限制重重,请各位亲依法诚信纳税,警惕成为非正常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