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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注意优惠条件防范税务风险
中国税务报 8786 2018-06-2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延续了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在享受优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53号文件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按类别大致可分为四类,优惠期限均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一是出版环节税收优惠。对机关出版物,适用于特定人群的出版物(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重点区域的出版物(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除此之外,实行出版物普惠性税收优惠。即对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是印刷环节税收优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及列入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是图书销售税收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四是科普单位及活动税收优惠。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5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当关注适用条件。
一是符合优惠主体的具体要求。53号文件规定,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相较于87号文件,53号文件更新了对科普单位、科普活动的定义。享受科普单位门票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是优惠对象应符合规定。53号文件对优惠对象作了明确界定。出版物,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当特别关注53号文件关于优惠对象的描述。比如,53号文件规定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这里的出版物包含了按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而针对专为老年人出版物的优惠对象仅列举了部分报纸、期刊,未列举的其他出版物不得享受优惠。此外,针对机关出版物的税收优惠中,文件列举的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且优惠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53号文件是宣传文化领域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根据以往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容易在三个方面出现税务风险。
第一,对优惠范围认识不清。针对机关出版物,53号文件强调了每个单位一份报纸和期刊可享受优惠,上下级机关分别拥有出版物的应当按每个单位单独计算,且按报纸、期刊分别计算优惠指标。也就是说,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享受优惠。
第二,财务未分别核算。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如期刊批发和零售)未分别核算,则无法享受优惠红利。
第三,违规经营。53号文件规定,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出版物或出版单位在经营中多次违规,将可能被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