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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促销方式时涉及的财税

5495 2021-11-24

       像类似双十一这种“促销节日”正在火热进行中,各商家也是绞尽脑汁,打折促销、销售送券、买一赠一、积分抵减等各种活动层出不穷。那企业在采取这些促销方式时,要注意哪些财税问题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消费券、折扣券、抵用券


       商家发放消费券、折扣券、抵用券,通常只能在购买自家商品或服务时才能使用,而且使用时也有金额的限制,比如满300减40等。本质上来说,它属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优惠,也就是商业折扣。
       企业要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在发票开具上也要注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买一赠一”促销活动


       很多商家为了促销,推出了买一赠一活动,例如购买沙发送抱枕等。
       由于“买一赠一”属于只有购买了商家的主商品,才能领取相应的赠品,没有购买就没有赠品,所以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增值税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实务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还会对买物赠物做出更细致的要求,例如必须是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的、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中明确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三、“红包”活动


1、在微信群里发现金红包
       商家派发现金网络红包,由于这部分现金的用途是非限定的,所以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收到的红包金额默认为是扣缴了个税后的余额。


2、发放促销红包
       例如发放消费红包,购物每满500元可使用一个100元的红包。这种红包性质实为抵扣券、消费券,财税处理方式和前面介绍的一致。
       对于购货方个人来说,个人取得的这一类红包,属于个人的购物折扣而已,不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四、售后


1、销售退回
       双11大促,退货也是商家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发生销售退回时,要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实务中,需要区分销售退回是否是当月发生,来决定是作废原开具的发票还是开具红字负数发票。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区分购货方是否已经勾选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家开具的是电子发票,无论是当月还是次月,都只能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2、销售折让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要求商家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时,根据折让的金额和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以上就是小编对企业在采取促销方式时,涉及到的财税问题的讲解,想了解更多关于财税的小知识,关注小编吧,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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