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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需提供什么材料?

4648 2018-02-24

A:(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注销迁移通知原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原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投资方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批准证书,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纳税人应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注销税务登记通知》30日内,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请您携带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复印,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在字迹上加盖公章,多页资料加盖骑缝章。同时请您携带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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