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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外聘人员提供服务,并由我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请问为非本单位员工报销的费用税前可否扣除?
9662
2018-04-26
A:《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相关,只要是实际支出的,应当入账,比如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车费等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支付他人的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本单位员工发生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